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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姜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