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原告姜某,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陈某,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姜某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杨仕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榕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