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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昌荣与周宏斌、邢安明、叶华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荣,周宏斌,邢安明,叶华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王昌荣,女,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春福,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宏斌,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邢安明,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叶华实,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208号捷瑞智能大厦16层。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荣诉被告周宏斌、邢安明、叶华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荣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昌荣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