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春桂与宋业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桂,宋业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1361-1号原告:高春桂。委托代理人:韦建国,男,1966年11月15出生,汉族。被告:宋业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桂与被告宋业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桂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业海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春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桂撤回对被告宋业海的起诉。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中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