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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胡红玲与李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红玲;李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295号 原告胡红玲,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城区。 被告李超,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 原告胡红玲与被告李超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书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红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红玲诉称:我在孝昌县城区××街经营体育彩票销售点,被告李超经常来我店投注,时间一长,就比较熟悉。后李超经常投注后欠彩票款。至2011年1月9日,共欠投注款27290元。当时李超向我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多次催要,李超推脱未还。只好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超立即支付欠彩票款272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胡红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二、李超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欠款事实。 被告李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红玲系孝昌县城区××街42号体育彩票销售点经营者,该销售点编号为96010。被告李超经常到原告处投注。双方熟悉后,李超开始欠投注款。有时李超本人不来,直接通过电话委托原告投注,再到原告处对账,并支付部分投注款。后来主要是以电话投注,委托原告购买彩票。2011年1月9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李超共欠彩票投注款2729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上述事实,原告陈述及举证可以证明,本院采信。原告就欠款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又得知被告既将转业,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超支付欠款272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胡红玲经营的是国家体育彩票统一销售点,属合法经营,被告李超的投注行为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投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超虽然大部分通过电话委托投注,但最后以欠条的形式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27290元本院采信。被告李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胡红玲体育彩票投注款27290元。 案件受理费662元,由被告李超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书芳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