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XX秀、左少莲等与刘正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秀,左少莲,左华,左某,刘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XX秀。申请执行人:左少莲。申请执行人:左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左某。被执行人:刘正田。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民初字第1167号左少莲、XX秀、左华、左某与刘正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刘正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左少莲、XX秀、左华、左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刘正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左少莲、XX秀、左华、左某人民币27235.87元,诉讼费810元、执行费3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左少莲、XX秀、左华、左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正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