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建昕与田大南、孙彩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昕,田大南,孙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昕,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吉林省地方病第二防研究所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田大南,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孙彩香,女,汉族,1964年3月20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昕与被执行人田大南、孙彩香(2012)永民执字第2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田大南、孙彩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