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强与支宏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支宏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1000号原告赵强,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上镇政府职工,现住深州市。被告支宏继,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堤镇政府职工,现住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与被告支宏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强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