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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宏与田生娥、盛海东、盛海江、盛海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田生娥,盛海东,盛海江,盛海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王宏,男,生于1971年8月29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农民。被告田生娥,女,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系盛福兵之妻。被告盛海东,男,生于1981年11月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盛福兵之长子。被告盛海江,男,生于1987年11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盛福兵之次子。被告盛海平,男,生于1988年12月16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盛福兵之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与被告田生娥、盛海东、盛海江、盛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