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4、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肖海欧与伍振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欧,银丹,伍振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74、176号原告肖海欧(174号案),住址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银丹(176号案),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肖海欧,男,汉族,系174号案原告。被告伍振英,住址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二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晓 蕾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人民陪审员 井 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江红虹(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