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艳军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艳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艳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合同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