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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