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童凯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