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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祖荣申请执行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荣,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李祖荣被执行人张成本院在执行李祖荣申请执行张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李祖荣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7749.8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57749.8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成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1)纳溪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杨 红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