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谷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528号原告谷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新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