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祁明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某,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苗剑锋代理审判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