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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小利与祁明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44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某,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苗剑锋代理审判员  梁 岐人民陪审员  李省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