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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郝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00元及利息部分9186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法执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