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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高政,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以其与被告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粟开坤人民陪审员  吕正聪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粟春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