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22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童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且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经常查看原告手机信息和电话,双方实际分居已达一年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婚前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很好。近年来,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现在身患××,正在治疗过程中,现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夫妻矛盾。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且身体患病需要治疗,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病历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