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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军与诉被告延安向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军,延安向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宝��初字第00547号原告郭军,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横山县人,个体司机,现住榆林市横山县县城二中学校附近,身份证号612724197405062119。被告延安向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万花乡向阳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材,该公司经理。(未到庭)原告郭军诉被告延安向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军诉称:原告是从事煤炭生意的商人,从2009年开始一直为被告公司供应煤碳,至2010年为被告公司供应了价值139452元的煤炭。2010年7月17日,原告将所有煤条交回被告公司保管,由被告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拖欠139452元的证明。原告一直找被告催要该款,被告公司在2011年陆续支付了39459元现金及价值41272元的砖给原告,剩余58631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被告拒绝付款,原告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煤款58631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郭军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请理由成立,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共欠原告煤款139452元的煤款,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9549元的事实。被告向阳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庭审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其砖款的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郭军从2009年开始为被告向阳公司供应煤碳,2010年7月17日,被告向阳公司向原告郭军出具了欠条一张,拖欠原告郭军煤款139452元。2011年7月4日前共向原告郭军支付了39459元。期间,被告向阳公司将价值41272元的砖抵给原告郭军,现仍拖欠58631元,原告郭军多次找被告向阳公司索要无果,起诉到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阳公司支付拖欠原告郭军煤款58631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向阳公司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找到被告向阳公司的生产厂长,其称其法定代表人刘建材嘱咐原告的债务可以用砖顶账。本院多次给被告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材打电话,但其均表示不来法院,可以用砖顶账。本院认为:原告给被告出售煤炭,被告应该支付相应的款项,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煤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向阳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郭军支付586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5元,实际减半收取,由被告向阳公司负担6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