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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某、姚某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12年3月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唤。被告人姚某。2012年3月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被告人钱某。2012年3月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姚某、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2年2月29日晚,因顾某要求购买人民币8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钱某遂联系被告人姚某。后被告人姚某在本县新市镇河滨公园河滨浴室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处购得毒品冰毒约0.7克,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钱某。当晚,被告人钱某在本县新市镇良辰美景宾馆将该毒品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顾某。2、2012年3月2日晚,被告人姚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要求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冰毒,被告人杨某遂在本县新市镇河滨公园将毒品冰毒约0.7克卖给姚某,后被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冰毒共2次,贩卖冰毒数量共计约1.4克;被告人姚某、钱某贩卖毒品冰毒共1次,贩卖冰毒数量均重约0.7克。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姚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姚某、钱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姚某、钱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钱某、姚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被告人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2年7月2日止);三、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上述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