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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瑶民二初字第0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合肥双宇某公司与中铁四局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双宇某公司,中铁四局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二初字第001084号原告合肥双宇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某,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四局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双宇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双宇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双宇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