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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芜湖市巴比伦娱乐城景春花园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芜湖市巴比伦娱乐城景春花园分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海成,男,汉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芜湖市巴比伦娱乐城景春花园分店,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关朝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芜湖市巴比伦娱乐城景春花园分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成于2012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国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