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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宋春兰与郭山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春兰,郭山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00004���申请人宋春兰。被申请人郭山林。申请人宋春兰与被申请人郭山林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Q02**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Q02**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