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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葛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葛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葛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葛某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民初字第011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葛某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