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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卢某某,男,1980年4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周瑞华,唐山市开平区实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