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与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319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爱力特家电成套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0)琅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观海卫支行33101995138050195030帐户存款38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