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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交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效德与庄绍臣、刘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效德,庄绍臣,刘小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交初字第312-3号原告郭效德。被告庄绍臣,1964年11月13日。被告刘小波,成年。我院在审理原告郭效德与被告庄绍臣、刘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效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郭效德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人民陪审员  李琪绪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琼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