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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行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荣贤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王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行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安城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寿,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荣贤,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荣贤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