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川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川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川,男,土家族,1989年7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陈川以踹门的方式进入本区戚家山街道蔚斗新村二区4幢402室,窃得被害人俞某电脑主机一台(组装机)、宏基牌V193型黑色液晶显示器一台(价值人民币435元)、硬币储蓄罐一个(内装有人民币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的手印鉴定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1)甬东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川未经他人同意,采用踹门的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川能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