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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叶永盛与谭小奎、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盛,谭小奎,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41号原告叶永盛。法定代理人李翠兰。委托代理人王少兵,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0758971。被告谭小奎。委托代理人汪卫东,重庆周立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610196369。委托代理人谭波。被告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北路23号303。法定代表人赵继光。委托代理人孙哲剑,系该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何永成。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9929.11元(医疗费60149.78元、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13600元、营养费6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伤残赔偿金200761.33元、伤残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护具费11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谭小奎辩称,原告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有异议,对其他费用没有异议。被告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平达成与被告谭小奎之间系挂靠关系,实际车主是被告谭小奎,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由于被告谭小奎实际控制车辆经营,与被告平达成公司无关,因此被告平达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此外,关于损失请求部分,希望法庭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处理,由于被告谭小奎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依法应不予支持。其他部分意见与被告谭小奎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1、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2011年12月1日23时19分许,被告谭小奎驾驶粤B/506L0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布吉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草埔地铁站前路段时,该车车头右角及右倒视镜与由东往西方向横过道路的行人赖家敏、叶永盛的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赖家敏当场死亡,叶永盛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被告谭小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赖家敏、叶永盛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3、医疗费情况:原告支付了医疗费60149.78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4、护理费情况:原告支付了住院期间22天外加一晚的护理费3400元,剩余26天加伤后护理期90天护理费为人民币5800元,合计9200元。5、误工费情况:原告误工109天,按我市上年底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人民币4796元(1320÷30×109=4796)。6、交通费情况:本院酌定为10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情况:原告住院49天,住院伙食补助为2450元。8、营养费情况:本院酌定为3100元。9、××赔偿金200761.33元,双方无异议。××辅助器具费118元有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10、鉴定费3000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31000元。12、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额度为122000元。13、粤B×××××号车实际车主为被告谭小奎,登记在被告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双方为挂靠关系。14、其他必要情况,在本案交通事故死者赖家敏家属起诉本案被告案件中,已经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死者赖家敏家属人民币77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肇事司机谭小奎驾驶制动性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原告的总损失为人民币323575.11元。结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交强险限额的分配情况,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人民币450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278575.11元应由被告谭小奎承担,被告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应对被告谭小奎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5000元。二、被告谭小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78575.11元;三、被告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谭小奎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9.6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9.65元,由被告谭小奎、被告深圳市平达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光银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