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孙庆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庆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27号罪犯孙庆华,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庆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2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庆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