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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5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杨某甲、杨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咸阳市泾阳县,故本案委托泾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泉峰代审判员 陈海峰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