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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杜建平、顾江平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杜建平,顾江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广成。委托代理人贾新儒。被告杜建平。被告顾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杜建平、顾江平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