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杜建平、顾江平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杜建平,顾江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广成。委托代理人贾新儒。被告杜建平。被告顾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杜建平、顾江平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邯郸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