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深圳市盛庭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XX,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陈XX。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庭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吴XX。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路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李XX。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庭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06)深中法执字第XX号。2006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执指字第XX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由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6)茂港法指执字第XX号。2010年6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XX号指定执行决定书,重新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暂时对上述股权不作处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车牌号为粤B**、粤B**、粤B**、粤B**的四辆车,经查,均不登记在两被执行人名下。2012年2月14日,本院依法扣划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XX元、美元XX元,已汇付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吴鹏程审判员朱轶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振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