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宏与被告陈朝满、西安市东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643号原告余宏,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娜,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实习律师。被告陈朝满,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市东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赛高国际D座21层。法定代表人陈书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峰,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原告余宏与被告陈朝满、西安市东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宏委托代理人周玮、被告陈朝满、被告西安市东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宏诉称,2006年,被告东湖公司将所承包矿井工程发包给被告陈朝满,陈朝满雇佣原告等人实际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东湖公司与其他公司达成转让协议,遂终止与陈朝满所签订的合同,并就工程款结算问题达成书面协议,陈朝满也同原告等人就劳务费进行了结算,但此后陈朝满未按约给付劳务费,并称东湖公司未向其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被告的拖欠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朝满支付原告劳务费12000元,东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朝满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其欠原告劳务费也属实,未付款系东湖公司尚欠其72000元,仅支付劳务费用68000元。东湖公司称余款被其派去的崔家军和龙国祥领走,但这两个人不是自己派去的,至于他二人有无领钱自己不清楚。表示待东湖公司向自己付款后会立即向原告支付。被告西安市东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辩称,陈朝满个人与东湖公司确有合作关系,签订有相关协议。根据财务出具的账务清单,应付陈朝满140000元,东湖公司先期支付68000元,后因陈朝满给崔家军和龙国祥出具了委托书,祁连东湖矿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连公司)从应付东湖公司的账务中代为支付82000元,崔家军和龙国祥打有领条。因陈朝满反映劳务费没有收到,东湖公司与祁连公司联系,祁连公司表示希望陈朝满本人去亲自核实,但陈朝满一直没有前去。东湖公司已将全部款项付清。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两被告签订三岔煤矿巷道建设承包合同,由被告陈朝满承包该工程。期间被告陈朝满雇佣原告等人施工,2008年10月30日被告陈朝满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余宏劳务费壹万贰千元整”。至今,该劳务费未支付。2009年10月30日被告陈朝满与被告东湖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书,2010年5月5日两被告签订补偿补充协议,约定被告陈朝满退出三岔煤矿,并对相关设备搬迁、转运,补偿数额由38000元调整为140000元。被告陈朝满认可收到被告东湖公司补偿费68000元整。被告东湖公司认为该款已如数付清,并提供祁连公司寄来的记账凭证及委托书、领条的复印件,陈朝满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称由于欠条原件丢失,故仅能提供复印件。被告陈朝满对于该欠条复印件及欠款事实均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欠条复印件、补偿协议书、补偿补充协议、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陈朝满提供劳务,被告陈朝满理应积极支付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朝满给付劳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东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缺乏法律依据,其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六条,本案不适用,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朝满关于待东湖公司向自己付款后会立即向原告支付的辩称亦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陈朝满支付原告余宏劳务费12000元。2、驳回原告余宏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朝满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朝满随上述款项同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东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