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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舒福顺、裘秋娟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某,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舒某,男,195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裘某,女,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指定代理人舒某,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系被申请人儿子。申请人舒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舒某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做脑出血手术去骨瓣减压后,抽搐吐白沫,有窒息和生命危险。至今半年多处于昏迷状态,无法与人交流。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裘秋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申请人请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11日因“反复胸闷胸痛2年,再发4小时”在浙江萧山医院入院治疗。次日11时30分行“冠脉造影术、冠脉支架植入术”。术后14时54分感胸痛明显,伴出汗,18时50分呕吐一次,5分钟后突发意识不清,呼之不应,急诊CT检查为“右侧脑出血”,急诊行“右侧颞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术后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同年8月13日出院。2012年8月13日至同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在浙一医院住院,某症坏死组织清除+切口清除创术”,但仍意识不清。后一直在武警部队浙江省总队杭州医院治疗,但至今病情无明显好转,故申请人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并请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经对被申请人现场查验,认为被申请人目前意识不清,呼之不应,不能言语,长期处于低意识状态,符合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裘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指定舒某为裘秋娟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