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丁桂兰与杭圣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桂兰,杭圣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丁桂兰,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社教,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光富,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圣荣,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丁桂兰诉被告杭圣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 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