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信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闫世轩因与郭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闫世轩,郭祥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民申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闫世轩(闫世军),男,1963出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郁苏宁,江苏共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郭祥生,男,汉族,1963年5月4日出生,住淮滨县。委托代理人:郭祥东,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闫世轩因与郭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闫世轩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委托手续不全且申请再审人闫世轩本人亦未到庭,因此不能证明委托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