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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行审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孙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孙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行审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即墨市新兴路***号。机构代码:42784125-5。法定代表人刘廷涛,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开军,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科长。被执行人孙淑兰,女,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孙淑兰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即墨市鹤山路YB-25-14-4处路南,鳌陇逸品公司对面,擅自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一处。经现场检查,该广告设施为钢结构,牌面高6米,宽19米,双面,面积228平方米,立柱高约18米,该广告设施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即城管罚决字[201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新峰审 判 员  邹淑珍人民陪审员  康 蕾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