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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天缘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天缘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四初字第00194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18号楼2门4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伯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天缘网吧,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和平村商场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韩彦军,该网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天缘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党晓娟审 判 员  岳新文代理审判员  蒋卫朝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乌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