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7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诉田大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绿,田大传,李勇峰,柳玉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758-1号原告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号。法定代表人钱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田大传。被告李勇峰。被告柳玉江。原告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大传、李勇峰、柳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8条、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柳玉江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5元,合计100元,由原告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贯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