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李宏斌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宏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226号罪犯李宏斌,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4日作出(2006)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宏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2年5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理查明,该犯符合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宏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审���员杨琳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