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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相东与解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王相东。被告解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李亚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相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