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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老兵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润养殖有限公司、朱洪斌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老兵牧业有限公司,吉林市鸿润养殖有限公司,朱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老兵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关利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吉林市鸿润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朱洪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洪斌,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鸿润养殖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老兵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鸿润养殖有限公司、朱洪斌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中于2011年12月2日向执行人吉林市鸿润养殖有限公司、朱洪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其在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部门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吉林市鸿润养殖有限公司、朱洪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洪波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明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