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小琴与毛小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2日,回族,农民。被告毛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9日,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凤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