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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小琴与毛小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6年1月2日,回族,农民。被告毛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9日,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凤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