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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8号申请人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仙玉,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军,该司员工。申请人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0元,出票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巴彦淖尔普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9月20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2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