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兰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2180号 原告朱某,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王某某,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俊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