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高特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高特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催字第14号申请人:浙江高特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朋,董事长。申请人浙江高特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4020005121485182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9月23日、到期日期2012年3月23日、出票人杭州金亮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金展科技有限公司、背书人唐山市环球阀门有限公司、持票人浙江高特阀门有限公司、支付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高特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