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商初字第205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与上海司涅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上海司涅旗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577号 原告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甲,组织机构代码:16304501-9。 法定代表人张明全。 委托代理人王亚平、王天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司涅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金桥路939号宏南投资大厦509-510室。 法定代表人陈玮萍。 担保人张萌,女,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诉被告上海司涅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32323.4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萌为原告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司涅旗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2323.4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张萌名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天泰韩国城××××××××××户的房产(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城字第××号)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