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乔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昌乐县乔官镇人民政府与孙岳贵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县乔官镇人民政府,孙岳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乔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昌乐县乔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衍斌,镇长。被告孙岳贵,昌乐县乔官镇政府工作人员。370725196109230237。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乔官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孙岳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1月17日依法冻结被告孙岳贵工资。因本案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申请解除冻结被告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孙岳贵工资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