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诉翁彩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翁彩芹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何国庆,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泽富,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彩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翁彩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以双方达成和解,翁彩芹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茜 来源:百度“”